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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0/12/9 15:32:00 关键词:仿宋,消防安全,宋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消[2012]1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现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查重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职责

(一)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二)实行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对重点单位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红色表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差”,黄色表示“一般”,绿色表示“好”),针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三色预警情况确定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对连续两次出现红色预警的重点单位,要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至少利用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便民服务,定期向重点单位发布消防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以弹出窗口或者手机短信等形式发送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提醒信息。同时,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深化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有力举措。各地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抓落实,广泛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类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推行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通过开展培训、分类指导、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等形式,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力争通过三年努力,重点单位基本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2年要达到30%2013年要达到80%2014年要全部完成。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其他社会单位逐步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未完善升级之前,各地应当推动重点单位以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防火部门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消防监督干部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纳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部消防局将每年对各地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年度综合考评开展检查考核。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公安部消防局

?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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