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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通知(节选)

时间:2020/12/9 15:32:00 关键词:仿宋,宋体,监控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

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消[2008]4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大力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薄建伟 周海滨 校对:薄建伟


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对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

(三)工作目标。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远程监控中心),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根据需要建立远程监控中心。

1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2地级城市,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3有条件的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应当在2011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无条件的,可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地级城市远程监控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二、系统功能、设计审查验收和联网范围

(四)系统功能。远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国家标准,具备下列功能:

(六)联网范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

(十五)积极推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当地政府制定远程监控系统发展规划,将远程监控系统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当地政府发布联网公告和文件,引导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健康发展;要积极向社会宣传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推动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远程监控中心,提高远程监控系统覆盖率,发挥系统的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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