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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时间:2020/12/9 15:32:00 关键词:城市,智慧,试点

    由住建部组织召开的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工作会议1月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公布了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住建部与第一批试点城市(区、县、镇)代表及其上级人民政府签订了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协议。
  经过地方城市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专家综合评审等程序,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共90个,其中地级市37个,区(县)50个,镇3个,试点城市将经过3?5年的创建期,住建部将组织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
  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智慧城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城镇化战略部署的具体任务,也是扩大内需、启动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新要求,各省和试点城市要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文件要求,切实、高效推进试点工作,在创建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国家开发银行表示,在“十二五”后三年,与住建部合作投资智慧城市的资金规模达800亿,并根据已签订的合作协议扎扎实实稳步推进项目遴选、调查、放款等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代表和试点城市代表表示,将按照国家智慧城市的总体要求和规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有计划、按步骤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会议认为,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要求尽可能的扩大投资和启动内需,但经历前几轮的大规模投资刺激后,传统项目的边际效益正在迅速下降,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新经济模式形成、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将集约、低碳、生态、智慧等先进理念融合到城镇化的具体过程中是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最紧迫的课题之一。住建部是承担着城镇化推进任务的重要部门之一,在响应中央战略部署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创新手段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民生,让城市生活更美好。智慧城市(区、镇)应运而生,为此,住建部在充分理论研究、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解决城市实际问题入手,提出并推动智慧城市试点创建工作,其重要内容是从方法论高度重新认识城镇化发展和规划,智慧的规划和管理城镇,智慧的配置城市资源,优化城市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最终实现市民幸福感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试点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区、镇)的实践,从政府和市长角度,促使城市“不得病”、“少得病”和“快治病”,保障城市健康和谐发展;从企业角度,利用智慧城市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自身运营效力、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竞争力;从百姓角度,让百姓感受到智慧城市带来的“便民”、“利民”和“惠民”,给百姓生活方式带来更好的变化。
  住建部表示,将高起点构架智慧城市的顶层设计,高标准构建智慧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高规格建立智慧型城市发展协调机制,高效率推进智慧城市的示范作用,通过试点探索、总结、提炼创新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附: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市
  北京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市丽泽商务区
  天津市
  天津津南新区、天津市生态城
  河北省
  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廊坊市、邯郸市、迁安市、北戴河新区
  山西省
  太原市、长治市、朔州市平鲁区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新区、大连生态科技新城
  吉林省
  辽源市、磐石市
  黑龙江省
  肇东市、肇源县、桦南县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苏省
  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南京河西新城、苏州工业园区、盐城市城南新区、昆山市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市张浦镇
  浙江省
  温州市、金华市、诸暨市、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镇海区
  安徽省
  芜湖市、铜陵市、蚌埠市、淮南市
  福建省
  南平市、平潭市、福州市苍山区
  江西省
  萍乡市、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山东省
  东营市、威海市、德州市、新泰市、寿光市、昌邑市、肥城市、济南西区
  河南省
  郑州市、鹤壁市、漯河市、济源市、新郑市、洛阳新区
  湖北省
  武汉市、武汉市江岸区
  湖南省
  株洲市、韶山市、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浏阳市柏加镇、长沙市梅溪湖国际服务区
  广东省
  珠海市、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萝岗区、深圳市坪山新区、佛山市顺德区、佛山市乐从镇
  海南省
  万宁市
  重庆市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两江新区
  四川省
  雅安市、成都市温江区、郫县
  贵州省
  铜仁市、六盘水市、贵阳市乌当区
  云南省
  昆明市五华区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陕西省
  咸阳市、杨凌示范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奎屯市
北京:东城区、朝阳区、未来科技城、丽泽商务区
天津:天津津南新区、天津市生态城
上海:浦东新区   辽宁:沈阳市浑南新区、大连生态科技新城
河北: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邯郸、迁安、北戴河新区
黑龙江:肇东市、肇源县、桦南县      吉林:辽源、磐石
内蒙古:乌海市        山西:太原、长治、朔州市平鲁区
江苏:无锡、常州、镇江、泰州、南京河西新城、苏州工业园区、
盐城市城南新区、昆山市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市张浦镇
浙江:温州市、金华市、诸暨市、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镇海区
安徽:芜湖、铜陵、蚌埠、淮南  福建:南平、平潭、福州苍山
江西:萍乡、南昌红谷滩新区
山东:东营、威海、德州、新泰、寿光、昌邑、肥城、济南西区
河南:郑州、鹤壁、漯河、济源、新郑、洛阳新区
湖北:武汉、武汉市江岸区     海南:万宁
湖南:株洲、韶山、株洲云龙区、浏阳市柏加镇、长沙梅溪湖国际服务区
广东:珠海、广州番禺、萝岗、深圳坪山新区、佛山顺德、佛山乐从镇
重庆市:南岸区、两江新区    云南:昆明市五华区
四川:雅安、成都温江、郫县   贵州:铜仁、六盘水、贵阳乌当区
陕西:咸阳、杨凌示范区宁夏:吴忠  新疆:库尔勒、奎屯 西藏:拉萨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的通知
 建办科[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行新型城镇化,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2013年度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3]275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了基于数字化城管系统的智慧城市试点申报的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经综合评审,确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实际问题,制订出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制订创建任务和重点项目的时间节点;创新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和考核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二、要高度重视信息整合和共享协同,抓好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各应用系统效能;注重城市发展中的应用体系建设,突出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标志性成果。
三、指导试点城市编制重点项目投融资规划,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多元投资落到实处,逐一落实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建设时序,确保创建任务顺利完成。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总结2012年度智慧城市试点管理经验,统筹做好本地区试点的组织协调、全过程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组织列入2013年度试点的城市(区、镇)修改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创建任务书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意见扫描件、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电子文档请于2013年9月1日前发送至kyc@mail.cin.gov.cn。
附件: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附件:
  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一、市、区(83个)
  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市
  武清区、河西区
  重庆市
  永川区、江北区
  河北省
  唐山市曹妃甸区
  山西省
  阳泉市、大同市城区、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石拐区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达市
  吉林省
  四平市、榆树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辽宁省
  营口市、庄河市、大连市普湾新区
  山东省
  烟台市、曲阜市、济宁市任城区、青岛市崂山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中德生态园
  江苏省
  南通市、丹阳市、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宿迁市洋河新城、昆山市
  安徽省
  阜阳市、黄山市、淮北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含海曙区、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咸祥镇)
  福建省
  莆田市、泉州台商投资区
  江西省
  新余市、樟树市、共青城市
  河南省
  许昌市、舞钢市、灵宝市
  湖北省
  黄冈市、咸宁市、宜昌市、襄阳市
  湖南省
  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省
  肇庆市端州区、东莞市东城区、中山翠亨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柳州市(含鱼峰区)、桂林市、贵港市、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贵州省
  贵阳市、遵义市(含仁怀市、湄潭县)、毕节市、凯里市
  甘肃省
  兰州市、金昌市、白银市、陇南市、敦煌市
  四川省
  绵阳市、遂宁市、崇州市
  西藏自治区
  林芝地区
  陕西省
  宝鸡市、渭南市、延安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石嘴山市(含大武口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伊宁市
 [1] [2] 下一页
北京开发区
天津武清、河西
重庆永川、江北
河北曹妃甸
山西省阳泉、大同、晋城
内蒙古呼伦贝尔、鄂尔多斯、包头石拐
黑龙江齐齐哈尔、牡丹江、安达
吉林四平、榆树、长春高新区
辽宁营口、庄河、大连普湾
山东烟台、曲阜、济宁任城、青岛崂山、青岛高新区、青岛中德生态园
江苏南通、丹阳、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宿迁市洋河新城、昆山
安徽阜阳、黄山、淮北、合肥高新区、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
浙江杭州拱墅、杭州萧山、宁波市
福建莆田、泉州台商投资区
江西新余、樟树、共青城
河南许昌、舞钢、灵宝 
湖北黄冈、咸宁、宜昌、襄阳
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省肇庆端州、东莞东城、中山翠亨新区
广西南宁、柳州、桂林、贵港、
云南红河蒙自市、红河弥勒
贵州贵阳市、遵义、毕节、凯里
甘肃兰州、金昌、白银、陇南、敦煌
四川绵阳、遂宁、崇州
西藏林芝
陕西宝鸡、渭南、延安
宁夏银川、石嘴山
新疆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伊宁

附件1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
第五条  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二) 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三) 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 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4.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
5.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
6.相关附件。
三、评审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国家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
(一) 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 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 综合评审。专家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对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试点城市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四、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周期和建设任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创建工作行政责任人,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在创建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说明预定目标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自评价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实地考查建设工作进展,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创建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建任务书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进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复验收。
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核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其相应等级的国家智慧城市(区、镇)。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两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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