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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

时间:2020/12/9 15:32:00 关键词:试点工作,住房,试点

(建科研函〔2013〕183号)

一、为规范和细化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城市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区(县)、镇。

三、过程管理实行下列原则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试点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目标导向,进度控制。以创建目标为导向,加强试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度计划的管理。

(三)定期评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试点工作的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四)控制风险,措施保障。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制定明确的应对措施,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完成任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成立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试点工作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试点工作有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三)落实配套条件

(四)根据需要提出调整试点工作的申请

(五)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动态简报,并组织年度自评价工作等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协调

(二)负责审查试点城市年度自评价报告,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年度检查,并提交年度评价报告。

(三)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开展试点工作中期检查。

(四)负责试点城市相关工作调整申请的审查和报送。

(五)研究制定管理制度、配套政策等。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指导试点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试点工作的整体设计及总体部署

(二)审查试点城市年度评价报告

(三)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中期检查

(四)批准试点城市相关工作调整申请

(五)研究落实管理措施、配套政策等

(六)开展试点工作管理与技术培训

七、过程管理以创建任务书、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包括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变更管理三项内容。

报告制度

八、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季度工作动态简报(格式见附件1)和年度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

九、季度工作动态简报内容包括:试点工作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介绍。每年第一、二、三季度末,由办公室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办公室印章之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十、年度自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创建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进度计划,以及相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初,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十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本地区试点城市的年度自评价报告,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将年度评价报告同试点城市年度自评价报告(各一式两份)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试点城市年度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并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督检查

十三、为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年度监督检查和中期监督检查。

十四、年度监督检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试点城市年度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十五、在试点工作计划时间过半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创建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考核指标的进展及完成情况。

十六、中期检查工作包括自查、情况报告、会议答辩、现场检查以及问题整改等内容。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提前一个月下发中期检查通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开展自查。

十八、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4),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自接到中期监督检查通知后的15天内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十九、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试点城市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制定中期检查计划,并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将各试点城市的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和检查计划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审查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城市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并督促整改。

二十一、试点城市按照监督检查结论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进行审查和备案。

变更管理

二十二、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人以及办公室人员的变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报送省级住房城乡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备案。

二十三、试点工作周期及重点项目的调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报送省级住房城乡管理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备案。

二十四、如遇特殊原因试点工作需要终止时,由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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