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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8/21 11:52:43 关键词:智慧消防

附: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9]90号)和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潍安字〔2020〕4号)

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潍安字〔2020〕4号
 
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潍坊市“智慧城市”和“智慧消防”建设,规范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管理,全面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提升社会单位本质消防安全水平,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现将《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办法》重要意义。制定、实施《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重要论述,加快潍坊市“智慧城市”和“智慧消防”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意见,精心动员部署,严格按照《办法》做好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推动《办法》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做好系统应用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具体负责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加强宣传培训,通过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示范引领等方式,提高行业内单位应用系统的积极性。


三、严格督导考核,推动建立长效应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运用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利用系统在线调度下级政府、行业部门消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长效机制。市安委会将系统的应用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潍坊智慧消防


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智慧消防”建设,规范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省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潍坊市政府《潍坊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智慧城市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作为潍坊市智慧消防平台,是潍坊市“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是各级监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平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消防工作相关信息化系统的使用、运行、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集约建设、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包含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一般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等),以及其他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系统的研发、升级、维护、管理由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等按本规定使用系统。


第七条   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及具体工作人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等消防有关人员为系统的使用人员。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将“智慧消防”纳入当地“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按照建设需求,做好总体规划、政策引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智慧消防”数据中心,负责本地区“智慧消防”数据的梳理和存储,将数据中心建设、人员值守、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利用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线调度下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现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监管辖区、所属行业、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利用系统大数据功能及时研判火灾形势,对区域、行业、单位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部署调整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行业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化系统通过物联潍坊公共服务平台,与系统做好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和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系统数据共享、保障系统运行环境和网络安全,对“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接入物联潍坊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接入测试和功能测试。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智慧消防”终端监测设备生产、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行业部门应利用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下级部门及行业内单位安装应用系统。接收系统派发的消防安全检查任务,对行业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各行业部门根据系统大数据功能及时研判本行业系统的火灾形势,对区域、单位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部署调整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利用系统接收上级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派发的消防检查任务和工作要求,对区域或行业内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管,根据有关规定分配检查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利用系统提报检查结果。


第四章 消防救援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进行“智慧消防”建设,组建“智慧消防”数据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24小时值守,对辖区“智慧消防”数据进行存储、处理和分析。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求适时拓展系统功能,不断加强系统在火灾防控、应急救援、监督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系统推广应用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对系统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利用系统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火灾防控工作意见和建议,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章  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等负有基层安全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应利用系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接收上级部门派发的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并反馈整改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消防救援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系统发现和相关单位人员移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第六章  社会单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单位自主选择安装采用潍坊本地通讯公司无线窄带物联网技术(NB-IoT),并符合物联潍坊公共服务平台和系统规定参数要求的“智慧消防”监测设备,确保设备接入物联潍坊公共服务平台和系统并保持运行正常。


第二十五条  社会单位应将下列信息录入系统:


(一)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类别、建筑面积、火灾危险等级等。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定位,根据行政区划选择相应的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三) 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


上述有关信息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对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如有变动,社会单位应及时更新系统内容。


第二十六条  社会单位要应用系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整改系统发现和监管部门推送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会单位利用系统每日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上传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系统要求完成隐患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单位定期利用系统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和考试,提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战化水平。


第七章  “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职责


第二十九条  “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在潍销售和安装的“智慧消防”终端监测设备应采用潍坊本地通讯公司的无线窄带物联网技术(NB-IoT)模式进行数据传输。


第三十条  所有终端监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应先经过物联潍坊公共服务平台,再接入自建平台(系统),后接入潍坊市社会消防安全服务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和处理。流程图如下:

第三十一条  “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应具备自建平台(系统),同时支持PC端和手机APP应用,至少具有消防巡查检查、隐患闭环管理、智慧用电监测、建筑消防用水监测、火灾自动报警、动态隐患视频识别、防火门监控、独立感烟探测、独立可燃气体探测、大数据分析预警等一项或多项功能;供应商自建平台(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体系,设置安全保障机制,不得出现数据丢失、泄漏等现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体系认证。


第三十二条  “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应建有数据处理中心,能够对终端设备产生的数据进行筛选、甄别、存储和预警。其数据处理中心要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对预警信息进行快速处理和即时通知,即时进行短信推送和电话通知,根据社会单位或消防救援部门的需要到现场协助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每月应为社会单位出具 “智慧消防”终端设备运行情况报告,并报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应建立完善的售后保障体系并实现潍坊市本地化服务,确保终端设备运行正常。出现物联网设备离线、故障等问题应在12小时内进行解决;出现厂商自建平台(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应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潍坊市“智慧城市”和“智慧消防”建设需求,不断完善、更新产品和自建平台(系统)功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社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管理系统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导致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系统信息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存在产品质量、预警服务等问题造成社会单位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智慧消防”终端设备厂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修改系统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依托系统进行消防安全管理、采集相关消防数据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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