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作用和相关国家标准

时间:2021/6/9 9:03:31 关键词:消防电源监控监测主机,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根据我国的消防安全规定,需要配备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消防设备有着防火门、升降梯、紧急照明指示灯、排风系统、水泵等等,这些需要电源接通才能够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在建筑当中一定要去配备上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如今,国家关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配置已经有了一定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这点相信很多行业的朋友都有一定的了解。

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功能介绍:
1、实时监测功能
系统能够实时监测各消防设备回路电源的电压值、电流值;
通过检测消防设备电源的电压值、电流值与设备状态,判断电源是否存在断路、短路、过压、欠压、过流以及缺相等状态并进行报警和记录。

2、状态信息显示
系统实时显示当前设备的状态信息(设备状态、供电状态、设备故障状态、通信状况等)。

3、故障报警监控器与传感器之间的连接线短路、断路;
监控器与分体电源间连接线的短路、断路及影响系统功能的接地;监控器自身主电源欠压;
被监控的消防设备供电中断;
被监控电源电压值≤额定电压的85%或≥额定电压的110%;
被监控电源发生缺相、过载等供电异常现象;
当监控器出现以上故障时,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故障信号声音可以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故障报警信号输入时,能再次启动声音信号;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4、记录查询监控器可以记录所有相关故障报警信息,其中包括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当报警解除,排除故障时,记录恢复时间。可以通过历史数据快速的查看报警与故障记录。

5、自检功能监控器通过自检功能,自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与显示器,同时不影响非自检部位的工作状态。

6、监控功能通过监控器软件的操作,可对所有连接到监控器的传感器进行远程控制,包括实时监控、报警设定值、通讯地址等参数的设置和传感器的远程复位。

7、权限控制功能为了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监控器系统软件操作权限分为三级,不同级别的操作员具有不同的操作权限。

日常值班级:可进入软件界面查看实时监测情况、消除报警声音和查询报警记录
监控操作级:可操作除针对系统本身的信息维护外的其他操作
系统管理级:可操作系统的任何一个功能模块

8、打印功能设备自带微型打印机,当有故障报警时,打印机可以自动把报警与故障的信息打印出来,也可以在查询中,选中需要打印的信息,手动打印。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主机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能够对每一个消防用电设施进行监测,因此比较适合使用在正在加建、改装的建筑当中。它作为一种预先式的报警设备能够起到的作用就是对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故障进行反馈警报。消防电源监控会对供电电源检查是否存在过欠压、缺相等电路故障或者是电源的各项参数并不在正常的范围内如功率不正常。在监控中央室里面存在着监控主机能够将每次的故障类型记录下来并发出警报。能够防止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消防涉笔不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致使火灾蔓延开来。

消防电源监控监测主机的安装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主机要固定紧不能够存在方位上面的偏差。如过不得不安装在墙壁上面应该进一步采取固定措施。在将电线接入的时候数量每个接线孔当中不能够超过2根。同时电缆芯以及导线的数量应该不能够低于20厘米。监测主机严禁使用插头来去连接供电电源应使用直接线路接入的方法,这能够避免监测主机也会因为线路的问题不能够正常的工作!给大家讲解的有关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工作模块知识,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于该问题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能够对每一个消防用电设施进行监测,因此比较适合使用在正在加建、改装的建筑当中。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参考标准

1)ISO/IEC11801《国际综合布线标准》

2)GB/50198《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3)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

4)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5)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6)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GB50303-2002《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9)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0)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其设计遵循下列原则:

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组成及要求:

1 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监控器、电压传感器。

2 系统形式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对于单体建筑且监控点数小于220点的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监控器及若干台传感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监控器不应超过两台;

2.2 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设置监控器,将各消防设备电源状态及报警信息传回至控制中心的中央监控器,统一管理、监控、显示信息。

3 任一台监控器所连接的传感器的地址总数不应超过128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56点(有中继器的情况下)。

4 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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