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智慧用电-智慧消防建设,江西通过智赣119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时间:2020/9/17 14:51:42 关键词: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智赣119”

  近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总队、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江西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并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可开发使用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使用物联网、大数据、手机终端等,使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同时,设有自动智慧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或者智能型火灾报警探测装置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运用物联网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等数据接入“智赣119”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平台,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消防救援机构间信息共享、实时推送、处置力量及时调派,有效提高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智慧消防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消防教援总队文件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直卫生健康单位,各设区市消防救援 支队:


现将《江西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江西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版)《医疗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6/T806-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医疗 机构,其他卫生健康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对管理运行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依 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 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 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 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 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 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 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四条医疗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 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医疗机构内部实行委托管理(经营)的, 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受委托管理 (经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应坚持适度超前原 则,鼓励改革创新,加大智能手段应用。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 保障机制,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 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 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 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 作计划;
(三) 安排年度消防安全专项经费,保障本单位防火巡查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 按规定根据单位规模、业务布局、楼层分布等实际 情况,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 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
(五)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七)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实施演练;
(九) 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力量开 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
(十)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七条医疗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 职责:
(一) 组织实施上级及单位内部有关消防的法规、规章、 办法,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督促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
(五)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 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七)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组 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定期分析研判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 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九) 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 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 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
(二) 起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 隐患整改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 起草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维护保 养,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 防设施器材配备、维修、更新意见;
(五) 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
(六) 拟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宣传教育、 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科 室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 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增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审 批、监督动火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执 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动火管理制度;
(九) 负责消防安全会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记录及各项决 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十一)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第九条 医疗机构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应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科室日常业务管 理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部门、科室安全管理,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部门、科室各项消防安 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安全问题;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 改工作;
(三)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科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 疏散通道和安全岀口畅通;
(四) 组织本部门、科室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 编制本部门、科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
(五) 组织本部门、科室员工对患者、家属和外来人员等 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和禁烟安全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负责人应履行 下列职责:
(-)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确定队员,合理选择站房 位置,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二)制定值班备勤、器材维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
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三) 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 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
(四) 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 灾隐患;
(五) 利用广播、视频、橱窗、黑板报、内部刊物、班组 会议、微信、钉钉等,向员工宣传普及消防常识,提示岗位火 灾危险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 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并参与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需持有消防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严格遵守各项安 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 运行;
(二) 对火警信号立即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拨打 “119”并将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启动消防设施,同时
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火情;
(三) 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 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 24小时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 记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需持有消
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熟悉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 运行状态,确保所有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 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 理人报告;
(四) 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 各项内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 发现火灾及时通知周边人员,拨打“119”报火警并 报告主管人员,参与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 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
行下列职责:
(一)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二)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消防设施及器 材、安全疏散路线和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途径,掌握消 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与引导疏散技能;
(三) 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 机构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四) 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 现场等工作;
(五) 根据单位安排,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职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 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 自救能力;
(三)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四)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发现 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五) 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 材、安全出口的位置,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单位消防演练,发 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六) 指导、督促单位内其他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操作 人员职责:
(一)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 严格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
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 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 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 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 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微型消防站和志 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 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 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管理。
(一)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 制定交接班、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二)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 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三)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持初级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 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 
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中级及以上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四)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 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 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五)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库房、实验室、供氧站、 高压氧舱、胶片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厨房、电动自行车停放 及充电处等;
(二) 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 手术室、贵重设备室、档案资料室、信息机房等;
(三)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 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范,严禁 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使用酒精、甲醛、乙醒、双氧水、二 甲苯、苯酚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 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设置明显的标志, 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 或被阳光直射;
(二) 手术室、产房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仪器设备放 置应符合防火要求,定期维护保养;麻醉间要保持良好通风;
(三) 病房、重症监护室应保持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保管酒精等易燃危险品,窗口、阳台、 逃生门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重症监 护室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 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 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 说明;
(四) 库房应与其他场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剂室内的制剂电器应由专 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
(五) 供氧站、气体间和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 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不 得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 保持供氧设备正常使用;治疗带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六) 危化剧毒品库、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样品库、菌 毒种库走廊以及过道里设置显著的火警标志、说明以及应急通 道标志;消防器材应置于靠近实验室的门边,以及走廊和过道 适当位置,定期检查和维护;
(七)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 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 应查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八) 档案资料室、信息机房需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并有专人管理,负责资料室、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 变配电室、风机房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 应定期检修变压器、风机房和配电盘(柜),查看线缆接头等部 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九) 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 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一)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 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 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 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 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 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 阀门,应当釆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五) 每日应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巡查应记明 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 每年可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 进行1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1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 效;
(七)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 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 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 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同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釆取 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灭火器管理。
(一)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 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 响。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并摆 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二)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月至少进行1 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三)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 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四) 应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 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安全疏散管理。
(一) 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 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 单位应确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三) 单位在使用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的门;
(四)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门 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
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 完好有效; I
(六)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 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 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 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医疗机构应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 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 方法。
第二十四条电气防火管理。
(一)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 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 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 不得随意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 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四)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维保人员或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至少每日1次巡查,维保经理 或各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负责人应至少每周1次检查,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至少每月1次督查;
(六)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七) 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第二十五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
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 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 方可动火施工; !
(三) 明火作业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安全检查,确 认无遗留火患后结束工作;
(四) 医疗机构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
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i
第二十六条用气安全管理。
(一) 单位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 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设计安装需 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 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 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测试、记录,确保处于灵敏 有效状态;
(三) 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 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 调压阀等配件;
(四) 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 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 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五)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 立的瓶组供气站,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使用明火、堆放易燃易 爆物品;
(六)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油 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1次。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求,开发 使用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使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平 台、手机终端等手段,使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各级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时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 系统或者智能型火灾报警探测装置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行或者 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运用物联网技术将火灾 报警、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智赣119”消防物 联网大数据平台,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消防救 援机构之间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报警信息实时推送、处置力量 及时调派,有效提髙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九条巡查、检查频次。
(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每日组织开 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巡查2 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至少巡查1 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问 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报告解决。
(二) 医疗机构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全面防火检查,各部 门、科室每周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三) 医疗机构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功能性 检查。
第三十条巡查、检查内容。
(一) 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 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 否完好清晰,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5.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 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 能掌握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 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 情况;
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 理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 实情况;
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2.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
3.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
4.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末端放水装置动作情况;
6.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动作情况;
7.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8.其它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 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 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五)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包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2.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5.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建立火灾隐 患信息档案和台帐,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整改。火灾隐患整改要实行报告、登 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 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未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个人或 部门,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火灾隐患整改 期间,应当釆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确认,做好记录: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三)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
(四)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
(五) 安全出口锁闭或疏散通道被遮挡、占用,影响疏散;
(六)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它用;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八)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九)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 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 经费,同时做好补充临时应对预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检查督促落实。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限期内整改 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全体职工(包括在编人员、 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 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第三方服务公司做好职工消防安全培训 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o医疗机构应确定专(兼)职消防 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职工上岗、 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职工至少每半年 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要对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进行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报、宣传卡片等多种形 式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
(三) 掌握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 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 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 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第三十七条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 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 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实行特级、一级、 二级护理的病房,医护人员应协助病人进行安全疏散,配备相应 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应明 确负责疏散救护的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通过演练不断 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整体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列为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宜安排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赴消防 救援机构或邀请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实施培训作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 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 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警, 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报警应讲明 起火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 情况。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开启火灾应急广播, 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楼 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 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 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 生器材、避难间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釆取有效措施 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主要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现场 指挥员并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 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救援 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五) 通讯联络: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 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利用灭火器材灭火。
(六) 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 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 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七)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 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调查。
(八) 组织拟写事故报告。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 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 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一条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 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 相关资料;
(三)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 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 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 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维护和保管人 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批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 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 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 内容。
第四十六条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 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四十七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 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 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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