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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蒸房等娱乐场所消防设施规定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时间:2021/4/6 9:36:17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近几年,人们的养生观念逐渐增强,足疗店,汗蒸房等逐渐成为新兴的休闲娱乐场所。再加上天气渐冷,汗蒸房也成为了家人、朋友们聚会、聊天的好去处。许多汗蒸房广泛宣传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中风、偏瘫、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颈椎病、过敏性皮炎、神经衰弱等等”疾病,可以达到“美容、减肥、延缓衰老”等功效。抛开汗蒸房是否真的具有以上所述的神奇功效不谈,单单看部分汗蒸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汗蒸房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2.部分场所存在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规定、数量不够

3.使用劣质的加热材料

4.汗蒸房电加热设施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5.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电线裸露,电路系统安装不合理,没有漏电保护装置

6.楼梯口堆放可燃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畅通,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外墙、外窗违规设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建筑防火防烟性能的障碍物

7.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存在故障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不合理

9.消防控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

汗蒸类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为了加强对汗蒸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制定了《汗蒸类场所防火技术要点》,同时结合实际在汗蒸类场所防火设计、施工、管理及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予以执行。

1一般规定

本《要点》适用于新、改、扩建的向公众开放的采用水加热、蒸汽加热、电加热等方式对地面、墙面、顶棚加热的汗蒸房间及其所在的场所。

2建筑防火

2.1 汗蒸房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且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2 附设在建筑内的汗蒸类场所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的独立隔间内,隔间的门应采用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一个独立的汗蒸类场所内设置的电加热汗蒸房总面积之和不应超过200㎡,且单个电加热汗蒸房的面积不得超过30㎡。

2.3 电加热汗蒸房室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等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

2.4 电加热汗蒸房的保温隔热材料、反射膜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保温隔热材料当采用有机高分子材料时,应首选热固型材料。电加热设施与保温隔热材料之间应采用钢丝网固定水泥砂浆等方式进行防护,其厚度不应小于2cm。

2.5 汗蒸类场所休息大厅等部位不得设置带有窑洞形式的加热地台。

2.6 电加热汗蒸房顶面和地面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墙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确需采用竹质材料时,材料的单位重量应小于1.5kg/㎡,且与电加热设施间应设置不燃材料严密分隔。

2.7 不得在电加热汗蒸房内设置补(供)氧设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消防设施

3.1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强度不低于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级II级的规定要求。

3.2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自然排烟面积小于汗蒸类场所建筑面积的5%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电加热汗蒸房内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3.4 汗蒸房内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3.5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4电气

4.1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加热汗蒸类场所应同时设置测温、剩余电流、故障电弧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4.2 照明及其他用电线路敷设应避开高温部位,不得与加热设施交叉布线。电加热汗蒸类场所应选择产烟毒性为t0的铜芯耐火线缆。

4.3 电加热汗蒸房应根据电热膜的功率选择与其匹配的温控器,并留有安全余量。当使用电热膜加热时,每个温控器的控制的电热膜面积不应大于15㎡。单个电热膜的长度不应超过10米。每个温控器后应设交流接触器。当采用多个温控器时,应在总线上增设总温控器。

汗蒸房、足疗店、桑拿浴室等公共休闲娱乐场经营者,要定期清查消防安全隐患,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同时消费者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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